據某婚介人員表示,臨近過年“租女朋友”回家過年的業務相當火爆。記者調查了解到,租女友回家過年,有的需要簽協議,有的則只是口頭約定;記者在網上甚至發現了“租女友、見父母、假結婚”的字樣,很多直接明碼標價,春節期間每天1000元。(1月16日遼寧廣播電視臺)
租女友回家過年,有的需要簽協議,有的則只是口頭約定,這種現象已經存在多年,也出了不少問題。2014年2月福建一男子春節回家,租了個女友見家長,不知真相的父母給了“女友”2萬元見面禮,“女友”拿了禮金后拒絕返還。2013年7月,重慶一名被“逼婚”的男子,為了租個女友回家給父親過60歲生日,被騙走5100元。
不少假情侶之間簽有協議:握手可行,擁抱是“底線”,不能親熱、接吻。但有些時候,意外卻發生了。女子小于租男友回家過年,沒想到親友們當場要求兩人熱吻三分鐘,因為不吻就有可能穿幫,無奈,小于只好硬著頭皮,與“男友”在眾目睽睽之下親吻三分鐘。更有甚者因為租女友而遭到搶劫,身心嚴重受傷。所謂的租女友,輕則租來麻煩,重則租來一顆定時炸彈。而在出租的女友中,也不乏“失足婦女”,她們假冒在校女大學生,聲稱3000元還可以陪過夜,實際上涉嫌賣淫,不知情男子還以為走了個“桃花運”。
不可否認,每到春節,一些大齡男女青年被家人催婚,一方面,他們深切地體會到了家人的期盼,另一方面,又因為各種原因很難讓他們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對象。正是因為有這種矛盾,才更應與家人坦誠地溝通,而不是用欺騙的方式,消極地逃避。因為感情這事,來不得半點虛假。租女友也好,租男友也罷,都是對父母的一種欺騙,只能博家人一時高興,絕非長久之計。
在我國合同法中,租賃的對象是物而不是人,人身不能作為標的物,所以,租女友的合同應是無效的。其次在民法中,由于租女友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的公序良俗,其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比如,有可能被租的女友拿不到所謂的傭金,這種情況下,即使是訴訟,法律也不見得會為你撐腰。在租女友回家之后,家里長輩出于誤解贈送的一些錢物,也有可能產生經濟糾紛,給自己帶來相當大的麻煩。
有句話說得好,當我足夠好,才會遇見你。只有腳踏實地充實壯大自己,才能找到心儀的另一半。租女友回家過年,形同兒戲,既是對家人的欺騙,更有可能找一個定時炸彈。因此對家人還是實話實說的好,不要欺騙他們,更不能觸犯法律,害人害己。(朱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