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教授在《中國的前途》一書中介紹:“科斯對經濟制度運作理解的深入,前無古人,且對中國的經濟前途深表關懷。”書中提到科斯兩篇大作,用產權與交易費用的概念闡釋了制度和制度變遷的理論,有著非凡的解釋力。
有了自科斯以來的經濟學發展,我發現,在中國改革的實踐經驗里,包含著具有很高普適性的道理,這就是廣義的交易費用決定著制度的存在及其變遷。以科斯的框架和方法論來考量,我們還要對各個方向上發生的真實成本有更多了解,才能對中國體制的現狀和未來得出經得起更長遠歷史檢驗的判斷。
文/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周其仁
改革的現實出發點
現在有一個認識是,維系老體制的既得利益太頑固。這個說法當然有道理,既得利益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壯大而壯大,并且很頑固,于是改革就難了。但是,每個國家在每個歷史時代都有既得利益問題,一套體制就是一個既得利益格局。問題是,中國的既得利益為什么特別頑固?
我的看法是,計劃命令體制不是從實踐中自發建立起來的,它是按照一種理論構想,按照一個理想社會的藍圖構造出來的體制。如把整個國民經濟作為一家“超級國家公司”來處理,那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經驗。發達國家的市場里出現過一些超級大公司,但要讓公司大到覆蓋國民經濟,以至于可以消滅全部市場關系,完全靠“看得見的手”來配置一個國家的經濟資源,那還是差了十萬八千里。
一旦把這么個“超級國家公司”說成是“社會主義”的唯一形態,誰還能隨便改一改呢?所以,這恐怕還不是一般的既得利益,而是包上了“大詞匯”的既得利益。“大詞匯”當頭,一動就觸犯了制度底線,既得利益就特別頑固,難以觸動。
其實,世界上的各種經濟體制在互相比賽一件事情,那就是糾錯能力。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但前提是決策要對。改革無非是系統性地糾錯。在一些關鍵領域不繼續推進改革,很多社會矛盾會連鎖爆發。
瀏覽最近的新聞,一些負面事件讓人心情沉重。這些事件反映出在經濟高速增長的中國社會機體里,帶有令人不安的體制性疾病。
一個國家糧庫,一次過火就是幾萬噸存糧。以過去的經驗推斷,倉儲存糧數目過于巨大,與價格機制被嚴重干擾有某種間接的聯系。現在財政對糧食的補貼,到農戶頭上的還不算多,但總量已經不小。這對糧食的總供求當然有影響。不補貼呢,糧食生產和農民收入似乎都麻煩,是為兩難。出路之一,是適度提高糧食種植經營規模。為此需要進一步厘清土地承包權、發展土地轉讓權,即土地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革。
聯系到當下的經濟形勢,總特征是高位下行。老話說,上山容易下山難,就是下坡時容易出問題。很多矛盾在高速增長時被掩蓋,但往下行時,平衡的難度就加大了。所以,現在搞改革,難以擺開架勢做最優的頂層設計,或慢慢摸到石頭再過河。很多問題久拖不決,將派生出更多的問題。
這是一個很難改的體制。本文所討論的是,目前形勢下,中國繼續搞改革的邏輯。
怎樣降低這個“超級國家公司”過高的運行成本,是中國改革的現實出發點。中國的經驗是通過“超級國家公司”的權力下放,重新界定財產權利。
中國特色的產權界定
我為什么對產權界定別有感悟?我是1978年從黑龍江農村考到北京讀大學的。1980年,以部分北京在校大學生為主自發成立了一個農村研究小組,立志研究中國農村改革和發展面臨的種種問題。我們見證了歷史:對于8億農民來說,包產到戶才是鄧小平領導中國改革偉大話劇的第一幕。
包產到戶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縣就出現了包產到戶。但當年那個主政的縣委書記李云河,因贊成包產到戶而被革職,遣返老家務農。
包產到戶是一個“增加的產量歸農民”的合約,對生產積極性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農民和基層生產隊發明了家庭承包責任制,也證明了這套辦法能夠有效地增加產量、抵御饑荒。但自發的合約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的預期和行為就有不利的影響。不穩定的預期無可避免地要增加合約的履行成本。
鄧小平的貢獻,是把國家政策的方向,轉向了對促進生產力的自發合約提供合法承認與保護。這并不是一時心血來潮。早在1962年鄧小平就談到:“生產關系究竟以什么形式為最好,要采取這樣一種態度,哪種形式在哪個地方能夠比較快地恢復和發展生產,就采取哪種形式;群眾愿意采取哪種形式,就采取哪種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來。”這說明,鄧小平早就明白“合法承認”對特定生產關系(產權與合約)的意義。
200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土地承包法》,確立了農戶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這部法律,全部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都長期承包給了農戶;“集體”仍是農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經濟職能就是到期把所有農地發包給農民。隨著承包戶擁有續訂合約的優先權,“長期不變就是永遠不變”。
中國人創造的這個經驗,讓人想起了科斯在1959年提出的一個命題:“清楚的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我們可以說,產權界定也是合約的前提——要不是雙方或多方各自擁有清楚的資源產權,他們之間怎么可能達成任何一個合約?可是,中國的實踐卻提醒人們:恰恰是承包合約才清楚地界定了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在訂立承包合約之前,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究竟對集體土地擁有何種權利,通常是模糊不清的。在中國的現實中,合約締結與產權界定是不能分開的。
合約可以經由再合約得到調整,而經由合約不斷界定的產權也就可以不斷進一步明確其經濟含義,并逐步提升產權的“強度”。后來被列入憲法保護范圍的私人財產權利,最初就是從城鄉公有經濟的承包合約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這套經由合約界定清晰產權的辦法,從農業擴展到非農業,進而擴展到城市,奠定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基礎。
鄧小平本人不一定看到過“產權界定”的理論表述,但鄧小平的改革之道就是堅持產權界定并寸步不移。或許有人認為,基于承包合約的產權改革遠不如“全盤私有化”來得徹底。這種批評輕視了制度變遷所要付出的代價:如果過時的觀念和既得利益纏住了相當多的人群,任何“激進和徹底的改革”都寸步難行。甚至,制度選擇的“最終目標”也受制于交易費用的狀況。
鄧小平始終堅持一點,無論如何也要容許中國人在實際的約束條件下從事制度和組織選擇的探索和實驗。任何產權、組織或合約形式,只要被證明可以促進生產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鄧小平樂意運用自己的政治威望動員國家機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標題下為之提供合法承認。
這看起來似乎只是一套非常實用主義的策略。但是,有了自科斯以來的經濟學發展,我發現,在中國改革的實踐經驗里,包含著具有很高普適性的道理,這就是廣義的交易費用決定著制度的存在及其變遷。
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或者準確地說是開放下取得的高速增長,真正的秘訣,就是大幅度通過改革開放降低制度和組織的成本。而制度成本的顯著下降,則是基于重新界定產權,對經濟活動績效帶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