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2日訊 昨日,記者從莆田市秀嶼區法院獲悉,曾引起社會及法學界廣泛關注的秀嶼區“行人交通肇事案”,近日由該院審結,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后自行撤訴,上述判決現已生效。
現年33歲的男子陳某,在秀嶼區一家印染廠上班。去年9月16日下午,陳某理完發返廠時,沒有選擇走附近的人行橫道過馬路,而是直接橫穿馬路,卻因此釀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穿馬路肇事 行人負主責
去年9月16日下午,在202省道月塘鄉路段,陳某打算橫穿馬路。陳某觀察發現,在自己左側40米至50米遠處,有一輛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駛來。根據往日經驗,陳某認為這是安全的。由于大貨車車身較長,遮擋了視線,當陳某走到馬路中央快車道時,溫某駕駛的摩托車突然從牽引車左側沖了出來,雙方都沒有及時發現對方。
由于事發太突然,陳某被嚇得不敢動。此時,騎摩托車的溫某緊急制動,但因車速快且距離短,摩托車車頭左側及左后視鏡碰刮陳某的左臂,陳某被摩托車刮倒在路邊,手臂摔傷。而溫某也被帶倒,并滑至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左邊第一車輪與第二車輪之間,被牽引車左后輪碾軋,當場死亡。
經調查,溫某騎的摩托車屬于無牌車,而王某的牽引車超載。秀嶼區交警大隊認定溫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違規,對事故負次要責任;行人陳某違規橫穿馬路,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陳某家屬對事故認定存在異議,向莆田市交警支隊申請復核。莆田市交警支隊經審查,維持秀嶼區交警大隊的認定。去年11月10日,陳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交警大隊投案。
交通肇事罪 非司機“專利”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違反交規,沒有走人行橫道,沒有確認安全后橫過道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況,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同時,根據法院對此案民事部分的判決,陳某還需承擔因交通事故致溫某死亡對其親屬所造成的損失107000元。
經辦法官說,在很多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為機動車駕駛人“量身定制”的,事實上并非如此。無論是機動車主還是行人違規,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該案中的陳某就是一例。(海都記者 陳麗明 通訊員 何遇舟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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