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保法》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不過,一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往往未執行該制度。
記者昨日從城廂區環保局獲悉,莆田市天利達塑膠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臺富食品有限公司因未執行“三同時”制度被查處。根據有關條例,一并罰款2萬元。
莆田市合眾生物質顆粒燃料公司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須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被罰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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