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夫婦陷信任危機,互相懷疑對方有外遇,背棄了對婚姻忠誠的義務。爭執中丈夫還對妻子大打出手,屢施家暴,并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妻子則在庭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昨日,海都記者從秀嶼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
瑣事引爭執 丈夫毆打妻子
據了解,章先生現年38歲,陳女士36歲,兩人均為莆田秀嶼人,兩人于2007年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女兒。但兩人之后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章先生還曾毆打妻子。2015年5月,章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鑒于陳女士不同意離婚且雙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去年12月,章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稱陳女士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章先生還請求兩個女兒由自己撫養。
陳女士還是不同意,稱有外遇的是章先生,而且他還與他人育有一子。由于章先生在爭吵中對她實施家暴,她曾多次報警,并向法院提交了莆田市公安局龍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家庭暴力訓誡書》。
陳女士表示,如果離婚,章先生應當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傷情證明等對認定家暴很關鍵
法院審理認為,章先生與陳女士婚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陳女士所提供的派出所證明和訓誡書,證實章先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陳女士兩次實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陳女士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對陳女士的心靈造成一定程度的創傷,故法院酌定章先生應支付陳女士精神損失費1萬元。
陳法官還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面臨著許多受害者受傳統思想影響、礙于面子或害怕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氣吞聲,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而家庭暴力證據收集又存在時效性,如果耽擱時間過長,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毀損或滅失,不利于事后的權益保護和救濟。
面對家暴,證據非常關鍵。“一般情況下,可先行報警,拿到報警回執,如果有警方發出的訓誡書最好,此外,傷情證明、視頻等也是很好的證據。”該法官如是建議。
此外,女方遇到家暴也可以向婦聯等婦女權益保護組織請求幫助。(文中人物為化名)(記者 陳麗明 通訊員 何遇舟 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