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被告人高某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高某平退賠被集資人的損失。
據法院查明,高某、游某娟等人以投資煤礦、工程等需要資金為名,向高某平借款,并向他承諾可以支付5%至6%的高額利率。在高利率的誘惑下,高某平為賺取利息差額,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于2008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間,同樣以投資工程需要資金為由,承諾給予1.8%至5%不等的月利率,向90多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集資,集資金額達到1億多人民幣。
高某平把集資到的資金一部分投資到高某處賺取利差,另一部分資金投資到游某娟等人處。投資時間到了,市民就向高某平要回本金和利率,高某平返還了部分利息,至今還有八千余萬元未還。
法院審判,被告人高某平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另外,平潭縣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廣大群眾,要自覺抵制高利誘惑,謹防非法集資,努力維護家庭、社會的和諧安定。(記者 何燕 通訊員 李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