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王某執行槍決。
被告人王某,男,漢族,1978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大竹縣。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組織毒品貨源后,雇傭被告人羅某、張某(均以判刑)從四川省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至福建省南平市,由羅某保管;又雇傭同案被告人李某(已判刑)、陳某(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另案處理)在南平市予以販賣。李某要求購毒者將毒資匯入王某提供的賬號,王某確認收款后安排羅某將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給李某、陳某,由李某、陳某予以販賣。
2011年6月12日,王某指使張某從四川省大竹縣運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南平市,又指使羅某到沙縣青州接應張某。次日上午,羅某到沙縣青州接到張某,之后兩人乘坐出租車至高速路南平北收費站附近的加油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張某攜帶的物品中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重730.5克。張某、羅某落網后,如實向警方供述了主犯王某的犯罪事實,警方順藤摸瓜,迅速查明了王某組織、指揮的一系列販賣毒品的事實。南平警方很快就把王某以及同案被告人李某、陳某緝拿歸案。2011年7月20日,王某被逮捕。
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被告人王某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毒品管理規定,組織、雇傭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組織、雇傭多人,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085.5克,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王某販賣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