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男子劉某瑜將散裝低價水泥假冒各種品牌水泥進行銷售,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筆者昨日從順昌法院了解到,經順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瑜于10月2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間,劉某瑜雇傭工人在延平區一工棚內,將自己低價購買來的480噸散裝水泥用“煉石”、“武夷”、“金牛”等品牌的廢舊水泥袋進行包裝,并以每噸360至37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非法獲利。2013年7月30日,公安人員在該工棚內查獲了還沒有來得及包裝銷售的散裝水泥88噸和廢舊品牌水泥袋若干個。2013年10月17日,劉某瑜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贓款52800元。
提醒:廣大經營者不要貪圖小利而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要想取得某種商品的特許經營權,必須取得其所有權人的合法授權,否則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