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甌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建甌市首例客車嚴重超載入刑案。
案情
今年3月,徐某駕駛中型客車承載17名乘客從順陽鄉往市區方向行駛,途經東峰鎮車站時下車4人,同時又有17人上車,共計載員32名從東峰駛向建甌。當車輛行至建甌東門路段時被交警部門查獲,經現場檢查,該車核載19人,實載31人,超過核定載乘員12人,屬嚴重超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從事客運時超載10人以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徐某到案后當庭自愿認罪,尚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解析
酒駕、超載等危險駕駛有重大安全隱患,極易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進一步加大了對校車、客車超載超速現象的懲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超載、超速等負有直接責任的,也將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希望通過該案的審理督促所有客運從業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依照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車,從源頭預防違法行為,自覺維護乘客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