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民警在現場發現林梅房門鎖扣處門框上有撬壓破壞痕跡,房間西側水泥走道上有一竹棍及掃帚的頭部。被害人賴某某父親林金明將周某進遺落現場的螺絲刀及手表交由民警。2015年12月18日,周某進在南平市建陽區眾鑫路安汽車修理廠門口被民警抓獲。2016年6月7日,周某進的親友代為賠償被害人賴某某人民幣2000元,賴某某因此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周某進的行為表示諒解。
建陽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進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周某進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周某進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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