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孩子是父母的天性,然而卻有父親主動要求兒子為自己頂罪,結果不僅自己難逃法律制裁,也讓孩子遭受刑罰。日前,福安法院就審結一起兒子替父親頂包的交通肇事案,經(jīng)審判,交通事故實際肇事的父親和替父頂包的兒子均獲刑罰。
據(jù)了解,今年五十歲左右的張某金在福安經(jīng)營小本買賣,本身沒有機動車駕駛證。今年年初的一天,張某金無證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計劃從福安溪柄鎮(zhèn)黃蘭村沿國道104國道前往福安城區(qū)方向行駛。
當貨車行經(jīng)104國道某電機廠路段時,因剎車不及,碰撞到前方正在行走的黃某某,導致黃某某倒在道路中間后,先后被鄭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及林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碾壓,當場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金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福安公安局認定,張某金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某、林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據(jù)了解,案發(fā)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證的張某金,竟指使自己的兒子張某某冒名頂替肇事司機。不想被民警識別,東窗事發(fā)。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金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路況,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某某明知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予以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兩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判處張某金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記者 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