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9時許,霞浦縣長春鎮長門村因為拆除違章建筑,政府工作人員和群眾發生糾紛,接到報警后,霞浦縣公安局長春派出所和漁洋邊防所民警趕到現場。
在民警執行公務期間,陳某某將一邊防民警胸前的執法記錄儀拍打在地,上前謾罵并腳踢該民警。隨后,長春派出所另一民警上前勸阻,亦遭陳某某謾罵,還腳踢該民警,阻止其執行公務。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陳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予以從重處罰。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