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已付房款并付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后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出讓方應當履行的從給付義務,被告陳某出讓房屋給原告鄭某,至本案庭審休庭前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被告存在過錯。本案房屋過戶的義務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本案原告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協議》,要求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并依約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裝修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購房中介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因此,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鄭某購房款人民幣376000元,并支付違約金57600元,賠償房屋裝修費40000元,合計4736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款項分期分批履行,若上訴人陳某按期足額履行,則被上訴人陳某放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若上訴人陳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時足額履行,則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法官說法:想要房屋所有權需過戶
法官表示,房屋買賣協議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進行房屋交易的合意,但是只有過戶了才會導致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這樣買方才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且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購買房屋時切忌不能因為貪圖便宜,購買產權不明晰的房屋,不然產權無法過戶,會給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買方存在房、財兩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