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到了適婚年齡的古田男子陳輝(化名)和女子葉麗(化名)經人介紹,在相識兩個月后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原以為是一段美滿的姻緣,不想這對年輕男女卻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產生了矛盾。后來,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要求女方退還彩禮5萬元,遭到女方拒絕。日前,古田法院審理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法院依法駁回了陳輝的訴請。
兩人相識兩個月訂婚
據介紹,古田縣男子陳輝家住古田卓洋鄉某村,因年紀老大不小了,所以他的婚姻一直是父母的心頭大事。近幾年來,其父母四處張羅著給他介紹對象。后來,經人介紹,陳輝認識了比他小一歲的女子葉麗。
自從認識后,陳輝和葉麗兩人對對方的印象都不錯。相識兩個多月后,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陳輝按照當地的婚嫁風俗,約定給付女方彩禮11萬元,先行支付了5萬元作為訂婚費用,兩人如期舉行了訂婚儀式。
可惜好景不長,陳輝和葉麗在籌備婚禮時矛盾不斷,陳輝希望能擇日舉行婚禮并登記結婚,葉麗則認為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婚禮可晚些時候再辦。而后,兩人又在購買婚房、拍婚紗照等事上鬧得不愉快。
籌備婚禮產生矛盾上法庭
據介紹,隨著陳輝和葉麗因籌備婚禮產生矛盾,兩家人的關系也隨之鬧得不愉快。后來,陳輝提出解除婚約,讓葉麗返還訂婚彩禮5萬元及訂婚時給葉麗的金戒指、金手鐲、玉鐲、金項鏈等金器首飾。葉麗則認為是陳輝悔約在先,且自己未拿陳輝的金器首飾,相反自己還在訂婚時送了一條金項鏈給陳輝,訂婚后陳輝在其家中居住了一個多月,葉麗家補貼了許多。
眼見雙方各執一詞,陳輝最終向古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葉麗返還彩禮5萬元以及金器首飾。
據了解,庭審中,陳輝和葉麗為了葉麗是否收了彩禮錢爭論不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陳輝與葉麗按照農村習俗訂婚,未辦理結婚手續,對于陳輝主張要求返還彩禮5萬元以及金器首飾,證據不足,葉麗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輝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收取金項鏈的事實。判決駁回陳輝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