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9時許,寧德福安市公安局甘棠派出所結合夏季社會治安綜合整治行動,組織民警對轄區開展安全檢查。檢查中,民警發現甘棠鎮北門村北大路某房子內非法儲存32瓶液化氣,當場依法對危險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并依法將儲存液化氣的劉某傳喚至派出所調查詢問。
經查,違法行為人劉某為經營液化石油氣,在福安市甘棠鎮北門村北大路某房子內非法儲存液化石油氣32瓶,其中滿裝8瓶、空瓶24個,欲用于販賣盈利。被民警查獲后,劉某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由于儲存數量較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六第五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劉某處于行政拘留8日,將其非法儲存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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