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被委托”生產卻沒有委托書,也沒有得到許可,擅自將他人的廠名和商標使用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日前,福安某電機有限公司因冒用他人廠名和商標侵權兩種違法行 為,收到了福安市市場監管局開出的10多萬元罰單。
4月13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內存放著27臺產品銘牌上有“福安市華通電機有限公司”的發電機,還有113枚未使用的印有該公司名稱等字樣的產品銘牌。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扣留。經查,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將上述銘牌打在成品發電機上。案發時,該公司已生產成品27臺,既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生產委托合同,也無法提供福安市華通電機有限公司的許可證明。經過立案調查,最終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于6月13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并罰款109612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