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押金問題往往容易引發糾紛。近日,寧德蕉城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押金返還問題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3年11月26日,租客小林與房東老王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老王將其坐落于寧德東僑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租給小林,租賃期限為一年,小林需支付押金11400元,待租期滿后,押金退還。隨后,小林按約定交付了押金并支付了租金。但當租期滿期,小林找老王要求退還押金時遭拒。幾番溝通未果,無奈下小林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老王返還押金及利息。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老王辯稱自己的房屋遭到小林的損壞,遂請求法院扣留押金,待房屋修繕完畢后多還少補。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小林與老王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老王退還小林押金,故小林請求老王退還押金并支付逾期退還押金的利息,依法有據,予以支持。老王主張小林賠償其房屋遭受的損失,因未提起反訴,賠償請求也沒有具體的金額,故對其扣留押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老王返還小林押金11400元及相應利息。(茹捷 郭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