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誤事,更易傷人,只因在電話里聽到自己的女性朋友與他人聊天,男子酒后惱羞成怒便手持砍刀沖到會所欲砍人,后砍傷前來勸架的被害人。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了該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溫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1676.1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時許,被告人溫某某與其女性朋友林某某電話通話聊天時,聽到林某某與王某某聊天,心生不滿,遂持一西瓜刀前往霞浦縣松港街道某音樂會所。在該會所樓下遇會所員工江某某、吳某某,被告人溫某某不顧女性朋友林某某勸解及被害人江某某的辯白,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江某某,致其第三掌骨基底部開放性骨折、第四掌骨開放粉碎性骨折、第四掌骨關節開放性脫位并側副韌帶斷裂等。
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江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溫某某到霞浦縣公安局投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被害人)江某某系霞浦縣松港街道某音樂會所勞務人員,其因被告人溫某某的犯罪行為致輕傷,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8日在武警福建省總隊醫院住院治療10日,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5050.1元、護理費1513元、誤工費15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酌定)3000元,共計人民幣21676.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溫某某破壞社會秩序,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應當追究被告人溫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溫某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葉伏國 通訊員 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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