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 雙方各執己見
謝女士與郭先生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分割方法。承辦該案的鐘法官提議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或讓雙方競價,但謝女士與郭先生雙方對房屋的價格陳述不一,經法院組織協商后仍不能對價格達成一致意見,且均不同意申請評估和承擔評估費用,對競價方式,雙方也均以無能力支付補償款為由拒絕。
故此,福安法院作出同意謝女士與郭先生離婚的判決,但對訴爭的兩處房產暫不予分割,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或另行通過訴訟等途徑處理,本案不予一并處理。謝女士不服,上訴至寧德中院。后經寧德中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以案說法 離婚房產分割知識
據福安法院的鐘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共有三種處理方式:(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雙方競價;(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而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同意“競價、評估、拍賣”三種分割方式,法院可對訴爭的房產暫不予分割,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或另行通過訴訟等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