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布8起今年以來各地危險駕駛犯罪典型案例。同時,警方提醒,在本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增加了兩種危險駕駛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項交通違法處罰上升至刑事處罰,駕駛員應注意謹慎駕駛。
全市各地曝光8起典型案例
2015年1月21日上午9時11分許,犯罪嫌疑人陳某雄未取得兩輪摩托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閩JAP528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蕉城北路車站十字路口北入口處,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雄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第一次為69mg/100ml,第二次檢測為92mg/100ml,民警將犯罪嫌疑人陳某雄帶至蕉城區人民醫院提取兩試管血液,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測出陳某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04mg/100ml。
陳某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2015年1月31日其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這是寧德市發生的一起危險駕駛犯罪典型案例。11月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共曝光了全市各地8起此類典型案例,其中蕉城3起、東僑3起、壽寧和柘榮各1起。
本月起增加兩種危險駕駛罪情形
警方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兩種危險駕駛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項交通違法處罰上升至刑事處罰。
這兩種新增的危險駕駛罪情形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從前那樣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責任,是需要擔責的。
此外,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