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巖上杭縣法院宣判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梁某因生產銷售病死豬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2013年1月以來,梁某伙同雷某(已判刑),雇請陳某、鄧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上杭縣臨城鎮黃竹村的養雞場和臨城鎮富古村的山場上進行病死豬肉的生產、加工,并將加工好的病死豬肉儲藏在黃某(已判刑)出租的飼料房內設的冷凍庫。
兩個月后,梁某伙同雷某,將已加工的病死豬肉7720公斤以11萬余元的價格,賣給湖南省湘鄉市王某(另案處理)經營的食品公司。同年3月11日,上杭縣公安局從黃某的冷凍庫內查獲病死豬肉13291公斤,經上杭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認定系未經檢疫的豬肉。經上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查獲的病死豬肉貨值28萬余元。
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