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6日訊 世界那么大,出門游玩可別任性。龍巖就有30名旅客,預交1.5萬旅行費,報了個團,享受完服務,卻沒交足剩下的旅行費。談起此事,龍巖一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無奈說道:“還真沒見過,行程和服務項目都如期進行,他們對我們旅游服務也表示滿意,可旅行結束后,不論怎么催,他們就是不支付旅游費用。”無奈的旅行社,只能以游客“耍賴”為由,將他們告上了法庭。
原來,在2013年9月26日至9月30日,住所在永定同個鎮的張某等30人閑來無事,委托旅行社,報團前往寧波、常州、蘇州、杭州、烏鎮等地旅游,旅游費用為每人1980元,行程5天,雙方就具體行程、服務項目和付款方式等進行了書面約定,并預交了1.5萬元的旅游費。事后,旅行社按照行程組織了這30名游客前往杭州、寧波等5個城市旅游。旅行結束后,30人還在旅行社發給他們的賓客意見反饋表中的滿意項全打上了勾,表示滿意。誰知,大半年過去了,卻不見游客將剩余的4.44萬元旅游費付清,旅行社著急了,一次次通過電話要錢,甚至上門催要,都不奏效。無奈之下,2015年1月28日,該旅行社將這30名游客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等30名市民共同委托林某、劉某與原告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旅行社已依約提供旅游服務,服務質量符合各被告要求,但30名被告未能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已構成違約。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30名被告游客,每人支付旅行社旅游費用1480元,合計4.44萬元。(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張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