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到法院申訴,希望法院立案介入,但法院總是在立案環節設置一定的條件,導致群眾不能如愿。5月1日起,伴隨著全國法院把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這一狀況將得到較大改變。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訴權,確保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我市的法院落實情況如何呢?
5月4日,是立案登記制實施的首日。在新羅區法院立案大廳,法院工作人員正認真地為群眾指導訴訟需求并進行有關解答。“實行立案登記制后,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會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接收起訴材料后會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會及時全面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現場一位法院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前當事人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還不能判定符合起訴條件時是口頭告知當事人,現在都是書面告知,比以前更加的詳細,保證了人民群眾起訴“有留痕”,方便他們立案。
不過,立案登記只是先作登記,能否起訴還是離不開審查環節。從以下三方面看,立案登記與之前立案審查制還是不同的:第一是起訴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之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第二是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之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第三是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受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立案登記制降低了百姓訴訟的門檻,方便了當事人立案。”新羅區法院行政庭庭長章建新說,以前百姓認為立案難,特別是在涉及到政府部門的案件時,個別法院會出現盡量少立或者不立的現象,而實行立案登記制就可以避免這種現象,將來或許將導致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會相對增多。
“實行該制度后,立案流程也因登記而更加透明化,將大大加快立案流程,避免當事人因法院之間相互推諉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間尋求立案,降低了立案成本”。福建匯才律師事務所蘭子祿律師認為,該制度的確立從制度上避免了因地方干預、案件敏感等非法律因素所致的立案難現象,對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權、避免發生因“訴訟無門”引發的上訪現象有著重要意義。
雖然立案登記制保證的是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但是有個前提,就是“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并不是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法院就必須登記立案,也是要符合合法受理條件和范圍的。據介紹,立案登記制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對違法起訴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予登記立案。(記者 鐘麗琳 王沐 實習生 邱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