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6日訊 因犯強奸罪,龍巖長汀的賴某坐了近11年牢,出獄后僅半年,他又欲對一女子下手,將自己再次送回班房。前日,長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
2003年11月15日,賴某因犯強奸罪在山東青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經減刑于2014年1月獲釋。同年年9月19日凌晨,賴某酒后欲駕駛摩托車從長汀一家娛樂會所回家,看見該會所工作人員趙某年輕貌美,即生奸淫邪念,以請趙某吃夜宵為名,將她騙上摩托車。賴某載著趙某,駕車向城郊偏僻的地方行駛。趙某察覺后喊叫停車,賴某卻不予理會,到了偏僻地后,強行把趙某推倒在草地上,欲奸淫對方。趙某大聲呼救、反抗,引來附近工廠保安人員,賴某才未能得逞。5天后,賴某在長汀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屬犯罪未遂,因他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曾昭輝 海都記者 簡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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