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亂性,強制猥褻婦女,致該女子胸部受傷、上衣被撕壞。2014年12月29日,長汀縣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廖某在長汀縣城區“龍巖潭”附近一家小吃店與朋友一起飲酒。11時許,被告人廖某醉酒后,步行至“龍巖潭”時遇見被害人巫某,被告人廖某遂用一只手勒抱住巫某脖子、另一只手抓揉其胸部,在巫某掙扎、呼救時,又進行言語威脅并用雙手抓揉其胸部,致巫某衣服被撕破、胸部被抓傷。
巫某隨即通過手機將此情告知丈夫,其丈夫趕至現場后與巫某追尋并攔下被告人廖某,將其扭送給出警民警。
案發后,被告人廖某委托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實施侵襲被害人隱私部位的淫穢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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