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福建永定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國企副總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龍巖工貿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曾錦森有期徒刑十一年,處沒收財產10萬元,沒收已退贓70萬及追繳贓款719元。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曾錦森受龍巖工貿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派,擔任華盛企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龍巖市昆潤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龍巖市中科紅土地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期間,在為借款企業審批發放拆借資金、銀行委托貸款和昆潤公司租賃辦公樓等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0.0719萬元。
永定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曾錦森作為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70余萬元,為他人或單位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曾錦森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但到案后,如實供述大部分受賄事實,并且主動交代了其他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主動退清絕大部分贓款、贓物,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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