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將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到底合不合法?近日,連城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借貸案件,因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4年3月,謝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朋友張某借款5萬元,約定利息1分,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后,謝某生意未見起色無力還款,經與張某商議,由謝某重新出具借條,以原先的本金5萬元及前期利息6000元共計5.6萬元作為新的借款本金,重新按1分計息,3個月內還款。不料,謝某到期后仍未還款,張某無奈訴至法院。庭審中,謝某辯稱其實際只借款5萬元,前期利息6000元不應作為本金再繼續計算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謝某向張某重新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認定雙方在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成立了新的借貸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雙方前期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張某將6000元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的訴請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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