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明年2月10日,龍巖整治電動自行車
未注冊登記并掛牌 罰款50元
閩南網11月29日訊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龍巖新羅分局交警大隊決定,從即日起至明年2月10日,在全市城鄉特別是城市范圍內,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
電動自行車應符合6個要求: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瓦;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根據《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應懸掛非機動車號牌并隨身攜帶行駛證;駕車者須年滿16周歲,后座僅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駕車不得載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未按規定注冊登記、懸掛號牌,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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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乘坐摩托車(含超標助力車)均需戴安全頭盔,違者一律攔檢,對駕駛人扣2分、罰款100元;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違規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視情予以貼單、鎖車、強制拖移處理,被貼違停告知單的處罰款100元,被鎖車、強制拖移的,處扣3分、罰款150元;機動車臨時停放騎壓盲道或致使行人無法正常通行的處罰款100元;在機動車道上違停拉客、售賣商品的機動車(含摩托車)一律處扣3分、罰款150元。(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