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林業局聯合出臺《關于在破壞森林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并配套制定《福建司法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核算方法(試行)》(下稱《方法》),在全國首創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及價值量核算方法。
據介紹,在審理破壞森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的實踐中,福建一直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如各級法院引導被告人通過補種復綠等方式修復受損生態。“然而,傳統修復方式僅僅彌補了有形的林木價值,不足以涵蓋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省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說,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司法賠償機制,推動林木價值的有形修復轉向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全面修復。
2022年,省高院與省林業局以森林固碳(碳匯)功能為突破口,基于此前南平、龍巖、三明等地司法實踐,在全國率先建立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司法賠償機制,引導相關案件被告人自愿賠償碳匯損失。截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適用該機制審結破壞森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139件,被告人自愿認購并注銷林業碳匯38281.3噸。
此次“升級版”賠償機制則更進一步,將賠償項目從碳匯拓展至保育土壤、固持林木養分、涵養水源、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森林生態系統主要服務功能。為了給這些服務功能科學“定價”,配套制定的《方法》規定了不同森林類型損失核算的服務功能指標,以及不同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的核算方法。
與此前林業碳匯損失賠償僅適用于刑事案件不同,“升級版”賠償機制適用范圍擴大至破壞森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涵蓋了放火、失火、盜伐、濫伐、故意毀壞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污染等主要違法犯罪情形。
以破壞森林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為例,被告人可在自愿進行生態修復的基礎上,進一步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法院核算通知后,委托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核算并出具意見書。被告人可自主選擇2項以上(包括碳匯損失在內)的服務功能分項損失進行賠償。這可作為其悔罪表現,爭取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時,需要聘請第三方鑒定機構,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進行鑒定,存在鑒定難、鑒定貴,標準不統一,周期長等問題。此后,當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參照《方法》核算,從而大幅降低司法成本。
(福建日報記者 張輝)
記者手記
從司法層面打通“兩山”轉化通道
福建日報記者 張輝
從“一判了之”,到補種復綠;從賠償碳匯損失,到全面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福建生態恢復性司法正不斷向縱深推進。這背后,是“環境有價,損害賠償”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也是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在司法領域的創新實踐。
當森林資源遭受破壞,我們究竟失去了什么?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對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要作用。”省林業局科技處處長李閩暉說,除了提供有形的林木,森林生態系統還具有保育土壤、林木養分固持、涵養水源、固碳、釋氧、空氣凈化、森林防護、維護生物多樣性、森林康養等多重功能。據測算,福建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年總價值量達1.35萬億元。
環境有價,損害有責。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當它們遭遇破壞,損害的是全社會的利益。因此,破壞者不僅要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更要為受損的生態埋單,盡可能消除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與公眾利益帶來的不利影響。
在實踐中,重點與難點在于如何量化生態功能損失。這涉及對生態產品價值的認知。當一片森林被盜伐,倒下的僅僅是那幾棵樹嗎?當然不是,其附帶的碳匯、涵養水源、凈化空氣、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也連帶著受損。比起林木本身,這些無形價值更加珍貴。只有對生態產品的功能價值有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科學嚴謹的核算與定價體系,才能真正將“環境有價,損害賠償”落到實處。
當前,全省法院系統正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通過司法創新加快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此次賠償機制的升級創新,不僅實現受損森林資源從傳統生態修復向包括碳匯在內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全面賠償模式的拓展,也為違法行為人對受損森林生態環境的全面可量化賠償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我省首創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可視為突破之舉,回答了“什么是生態產品”“生態產品有哪些價值”“如何為生態產品定價”等關鍵問題。未來,還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標準規范,并向森林生態系統之外更廣泛的生態產品領域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