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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商標國際注冊的“角落”
安溪縣工商局商廣股的梁股長告訴記者,從一些知識產權反饋的信息發現,商標國際注冊有些法律事項值得關注:
第一,美國、海地、菲律賓、加拿大等國家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必須在商標注冊后的第五、第六兩年中向當地商標注冊機關提交使用商標的宣誓書和使用商標的證據,或者能夠說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使用的證據,否則被撤銷,所以商標所有人應當注意保存在這些國家銷售商品的憑證。
第二,各國對商標有效期限規定不一致,大部分國家是10年,但我國的澳門僅7年。續展期的一般為非10年,有的14年、有的20年不等。
第三,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
第四,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第五,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的要求,馬德里國際注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比如美國不接受“服裝”,但是接受“服裝,即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第六,在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中,日本和加納的單獨規費的收費方式是申請費和注冊費分兩次收取:在新申請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納的,申請人先繳納申請費;日本特許廳或加納工業產權局審查核準后,通知申請人繳納注冊費。
還有一些非法律因素也得考慮在內,例如,不同國家文化差異、相同國家不同地區的文化差異、在不同國家選擇不同的文字商標進行注冊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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