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奔馳房車”有兩塊銘牌 它到底是進口車還是國產車?
有個古老的哲學命題“特修斯之船”:如果一艘船上的木頭構件被逐漸替換,那這艘船還是原來的那艘船嗎?最近,趙先生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他購買了一輛經過改裝的“奔馳房車”——購車合同上寫明,該輛車是一輛進口的奔馳車,而他之后發(fā)現(xiàn),這輛車成了廣東產的“凌揚”牌。趙先生認為銷售方存在欺詐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豪華房車”姓“奔”還是姓“凌”?
趙先生的岳父想買一輛車給女兒做陪嫁。今年4月17日,趙先生陪同岳父來到南京寶鐵龍坤馳汽車有限公司門店選購。他告訴記者,自己在店里看中了一款帶有奔馳標的房車,銷售人員介紹該車是進口的,同時他也看到了車身上標注著制造國為德國的銘牌。趙先生以妻子的名義簽訂了購車合同,花113萬元買下該車。
揚子晚報記者看到,購車合同的抬頭為《梅賽德斯-奔馳商務車銷售合同》,車型一欄寫明“斯賓特房車”,產地一欄寫明“進口”。“斯賓特”正式的中文名為“凌特”。
去車管所上牌時,工作人員告訴趙先生缺少材料。趙先生聯(lián)系4S店,希望補齊材料代為辦理。辦完車牌后,趙先生和妻子到店內取車,卻發(fā)現(xiàn)右側車門無法打開,趙先生找來的律師在車身上發(fā)現(xiàn)了一塊標有“凌揚牌 廣州番禺超人運輸設備事業(yè)有限公司 中國”的銘牌。
記者了解到,趙先生購買的這輛車是福建奔馳于2017年9月進口的德國梅賽德斯-奔馳公司杜塞爾多夫工廠一輛廂式貨車,之后交由廣州番禺超人運輸設備事業(yè)有限公司進行改裝為商務車輛。
趙先生覺得銷售方沒有告知其改裝的具體情況,是用改裝車冒充進口車。無奈之下,趙先生的妻子將南京寶鐵龍坤馳汽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們認為商家存在欺詐,提出“假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除了請求法院按“假一罰三”的原則賠償339萬元,趙先生妻子還請求法院撤銷銷售合同;判令被告返還車款113萬元、賠償車輛購置稅7萬余元和保險費2萬余元;判令被告將涉案車輛從原告名下過戶到被告名下,過戶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以存在瑕疵和不完善,卻不構成欺詐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趙先生和妻子不服,提起上訴。
消費者:對改裝一事并不知情
銷售方寶鐵龍公司辯稱,當時工作人員向趙先生介紹了該車輛為進口底盤國內改裝,趙先生應該知情。對此,趙先生向記者表示,銷售人員一直對他說這是一輛進口車,更沒有提及品牌會發(fā)生改變。
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除了車身上的那塊銘牌,機動車上牌的登記材料,以及機動車行駛證上,均表明該車品牌為“凌揚”牌。記者查閱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未提及有證據(jù)顯示銷售方曾告知這輛車在改裝后會成為“國產車”。
一審法院還查明,原車的進口銘牌固定于車頭前門內側,而改裝后的“凌揚”銘牌卻未固定于車體。4月18日,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將該車開到車管所上牌,車管所要求將“凌揚”的銘牌固定于車體。對此,趙先生認為,之前不固定車牌,正是因為銷售方想遮掩這輛車的“國產”身份。
趙先生及律師對比改裝后和原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發(fā)現(xiàn)車輛的外廓尺寸、前懸/后懸、接近角/離去角、軸荷分配、發(fā)動機直接噴射、額定載客人數(shù)、速比、鋼板彈簧片數(shù)等參數(shù)也發(fā)生了變化。趙先生認為,這些改裝情況直接影響到駕車者和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銷售方未進行全面介紹,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
銷售商:公眾認知里還是原品牌
記者致電梅賽德斯-奔馳的官方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對于賓斯特改裝后成為“凌揚”品牌的問題,需詢問銷售這輛汽車的公司。
隨后,記者打通了南京寶鐵龍坤馳汽車有限公司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根據(jù)規(guī)定,使用國產或進口品牌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這位工作人員稱:“在公眾的認知里,它(改裝后的車輛)還是原先的品牌,并不會改變進口車的本質。我們在銷售講解的過程中也會告知客戶,車輛是進口的品牌,在國產廠家改裝,包括上銘牌也會告知客戶。在發(fā)票上,改裝的車子是在國內哪一個廠家進行的,我們會體現(xiàn)出來。”
當記者聯(lián)系當時接待趙先生的銷售人員,對方以電話中沒法說清楚為由,沒有進行答復。
一位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國內出售的“進口房車”,一般都是從國外進口“底盤車”加上國內改裝內飾的模式。他同時表示,他們公司會在購車合同上使用“××公司××底盤房車”的表述。他覺得,這樣才是規(guī)范的做法,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記者 萬承源 實習記者 艾陸琦 實習生 王雪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