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易當心自我否定式營銷
盈科信榮(全國)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認為,買房者屢屢上當受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開發商違法成本低。
開發商最常見的違法方式就是借不確定的名校、商業配套等宣傳推廣,并利用格式合同制定方優勢,在購房合同中事先設定大量免責條款,對于相關宣傳均定性為邀約邀請,并特別說明廣告宣傳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最終一切以政府審核為準,即采取自我否定式營銷。“一方面信誓旦旦地宣傳承諾,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自我否定承諾效力。”張茂榮說。
與此同時,由于處罰力度與開發商違法獲利之間往往不具可比性,相關部門的監管難以對開發商形成威懾力。
再加上購房者都是零散個體,難以形成合力,導致維權成本高。佛山的林先生自從發現新房“被縮水”,到投訴至廣東省消委會有答復,過去了半年有余。林先生表示像他一樣的購房者還有幾十個,但出于“忍氣吞聲罷了”的想法,大多沒有堅持維權。同時林先生還提到,由于已支付購房款,已無購房資格、貸款資格另行購置其他房屋,且面臨房價上漲,即便受騙也很難選擇退房維權。
廣東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棟表示,購房者在購買前一定要實地察看,針對相關宣傳單內容應該仔細詢問銷售人員,最好能在銷售人員的帶領下前往查看是否有留地規劃,謹防開發商虛假承諾相關配套設施;留意宣傳單張是否有相關文字表示“僅用作宣傳參考”等字眼。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建議購房者在交易過程中,要注意留存證據,遇到侵權情況時要積極主動維權。
倘若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霸王條款”,楊曉棟認為也并非沒有回旋的余地。楊曉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購房者完全可以以此作為與房企談判的依據,若簽訂后才發現問題,亦可以此作為維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