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公司員工數次比規定下班時間提前幾分鐘前往餐廳就餐,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并拒絕支付賠償金。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相關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最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萬元。
員工提前吃午飯被辭退,公司拒付賠償金
2021年,王某入職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該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2022年底,公司指出王某在當年11月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行為違反了《員工管理規定》,構成嚴重違紀,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王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這一仲裁請求,公司對此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請求判令無需支付這筆賠償金。
法庭上,王某辯稱,自己只是提前一點離開工作崗位,并沒有影響本職工作。他說自己有時候到食堂就餐已經到了12時03分,明明可以視為下班時間了,但公司卻認為自己依然屬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鐘。王某還提出,提前就餐的行為并不是個人行為,其他職工也會提前就餐。公司的制度過于苛刻,嚴重缺乏人文關懷。把提前就餐的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不合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支付違約金
海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該公司組織制定《員工管理規定》,該制度規定,連續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9次以上算嚴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其中,早退指在規定的下班考勤時間前離崗,時長在30分鐘之內的情形。當月,公司組織員工進行該制度的培訓學習,王某在培訓簽字表上簽字。2022年11月,王某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時間在11:50到12:03不等。
海安法院認為,首先,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王某不予認可,故該管理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其次,公司以王某中午至食堂就餐時間早于上午下班時間十分鐘至幾分鐘不等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的階梯性處理方法(即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故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
綜上,海安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裁判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制定辭退等規章需通過法定民主程序
“用人單位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規定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即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必須經過民主程序。
此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吉雨馨 陸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