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等金融機構是“現金貸”的重要資金來源,并形成了一條包括信托公司、“現金貸”平臺方(簡稱“平臺方”)在內的利益鏈條。不過,這一鏈條現在正面臨著“考驗”。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起底“現金貸”利益鏈條
記者了解到,目前“現金貸”業務的一大運作模式是由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內的資金方提供資金,通過平臺方與信托公司合作,由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來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通過這一模式,一些不具備放款資質的平臺方也能開展“現金貸”業務,信托公司亦借此拓展業務。
某“現金貸”平臺項目責任人透露,在此運作模式下,資金方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一般只有10%-20%之間,利息由信托公司來收取,此項業務高額的年化利率其實由以平臺為主體所收取的賬戶管理費、審核費及保險費等一系列費用所產生,這些費用由借款人統一劃錢給平臺方。
某信托公司相關業務人士透露,該模式下,第一道審核權往往在平臺機構,這也是最重要的審核過程,信托公司只負責大的風控框架規則。上述項目負責人亦表示,在平臺方和信托公司合作的模式下,授信審核和風險控制往往由平臺方來完成,平臺方是風險控制的主導方,因此該業務的風險也由平臺承擔。平臺方負責兜底的方式之一是在上述合作模式中引入結構化信托,資金方充當信托計劃的優先級,平臺方充當劣后級。
需加強風險控制
不過,這一利益鏈條正在經受“現金貸”新規的“考驗”。
《通知》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對此,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告訴記者,此后“助貸”模式還可以實現,只是風險控制不能由平臺方來提供,而是信托公司要自己進行。這就要求信托公司首先具有開展“現金貸”的風控能力,例如通過人工智能或大數據來對借款人進行篩選,但是目前有這個能力的信托公司非常少。
“以后平臺方只負責推薦客戶,貸款審批是否通過決定權在信托公司。平臺方可以導入客戶但是要嚴守信息中介的本源,只能提供客戶信息或者推薦客戶,平臺方此后應當充當的是渠道的角色,風控、放款、扣款未來都要由信托公司進行。”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強調。
對此,前述“現金貸”項目負責人表示,平臺方是因為主導風控,才能拿到利潤。如果平臺方只是作為吸引流量的通道,那么高額的利潤也將明顯減少,平臺方未來開展此項業務的動力將大大降低。
參與機構面臨洗牌
針對此前“現金貸”業務畸高的利率,《通知》也進行了限制。《通知》指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國泰君安證券非銀行金融組表示,繼續目前的助貸模式,需要“現金貸”平臺取得擔保資質或引入擔保,目前銀行收息,平臺收費的模式難以為繼,無法通過這一方式繞道規避36%利率紅線。上述“現金貸”項目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在36%的利率限制下,作為平臺如果只是信息撮合和引流,那么和傳統的互聯網業務比較像,平臺方只能拿到服務費,未來繼續開展這項業務的動力將不足,而且信托公司可能也不愿意參與對風險較大人群的貸款業務。”
業內人士指出,在上述規定下,此后高利率的模式將很難開展下去,而信托公司未來開展這項業務的動力要看市場情況。《通知》對收益進行了極大壓縮,如果以后能夠做到降低獲客成本,還能保證違約和逾期表現穩定,即使利率降低到36%以下還能盈利,那么這項業務就還可以繼續參與下去。他認為,此項規定會對整個業務造成一定的影響,很多新進入者或者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可能會退出,在這方面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會減少,信托公司參與“現金貸”業務將面臨一輪洗牌。(記者 劉夏村 實習記者 郭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