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比此前兩審,三審稿對無效婚姻損害賠償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明確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現行婚姻法僅在離婚制度中,對婚姻無錯方的損害賠償權作出了規定,提出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的民事賠償權,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如果當事人依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因重婚、近親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同時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失賠償,法院則只能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并不能同時判決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沒有直接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啟動編纂后,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增加了婚姻無效的情形,新增“騙婚”即“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并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對于草案的上述修改,有的專家學者和常委委員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還應當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有利于保護無錯方的權益。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明確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不僅僅是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無效婚姻中的無過錯方也擁有了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依據三審稿,因重婚、早婚、近親婚、“騙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或者因被脅迫結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要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發生并無過錯,均可以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新京報記者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