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神華銷售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飛的供述里,“忙”是一個出現頻率極高的詞:忙到顧不上償還與他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行長借給他的錢,忙到顧不上償還兩家銀行的房貸而讓該行長代還。但是,行長轉來290萬元,“讓我幫他做理財”,這個時候楊飛并未因為自己“忙”而推托。只是法院認定,這筆錢屬于受賄得來的贓款。記者獲悉,北京二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的判決。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楊飛在擔任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財務部資金管理處,管理公司資金調配的職務便利,為某銀行北京長安支行行長王某的攬儲業務提供幫助,共收受了王某293.85萬元賄款。
楊飛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他對于自己的房子到底是在哪家銀行貸款記得不太清楚。“2010年左右,我有兩套房子需要還貸,其中一個好像是在工商銀行,另一個具體是哪家銀行不記得了。”連錢該還給誰都記不清楚,還錢的時間就更不能保證了。按照他的說法,“我非常忙,經常忘了還貸款。”這時,與他有業務往來的某銀行長安支行行長王某主動站了出來。“王某提出幫我還款,等到他需要錢的時候再找我要。他每次都這么說,我就同意了。”到了2013年,王某聽說楊飛剩下的貸款大約不到300萬,干脆直接一次全轉了過來。
根據楊飛本人的辯解意見,“這筆錢是王某讓我幫他買理財產品的。”王某則在證言中說:“我從來沒讓楊飛幫我買過理財,我在銀行工作近30年,怎么會讓別人幫我理財?”根據他的證言,楊飛在神華股份公司的負責財務,對他所在的銀行攬儲提供了很大幫助,他要表示感謝,才主動提出幫楊飛還貸款。
2015年春夏之交,兩人有一次見面,恰好楊飛的妻子打來電話,要楊飛繳納孩子上國際學校的學費近20萬元。王某當場讓朋友把這筆錢轉給了楊飛的妻子。事后,楊飛說:“我太忙了,這筆錢一直沒顧上還給他。”
一審法院認定了部分受賄款項,但是包括孩子學費在內的部分款項則沒有認定為贓款,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六年。隨后,檢察機關提起了抗訴,認為法院認定的贓款總數有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二中院審理后認定,王某給予楊飛錢物,明顯是基于楊飛可幫助攬儲的權力,而且在收受錢物之后,楊飛又曾經在神華股份公司調撥15.5億元至該銀行的事項上簽字同意。由此可見,他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
但是基于現有證據,二中院同樣沒有認定被一審法院排除掉的贓款數額,法院表示,王某代交近20萬元學費的時候,楊飛正在昌平培訓,基于兩人的關系,這筆錢如果說是二人的正常借貸,也符合邏輯。培訓結束后,楊飛很快又多次出差,剛回京不久即被抓獲,他自稱“因工作忙而沒有及時還錢”有一定合理性。最終,二中院裁定,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