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沒提及的細節
放黃色錄像、將煙灰彈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體采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于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于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 關于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 確實并未能得到體現。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被提出后,均需記錄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區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取得聯系,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但電話并未撥通。
律師說法:
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本案,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采訪了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殿學律師。王殿學對記者表示,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正當防衛有三個特征,針對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