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有知情人報了警。
根據當天的監控視頻顯示,22時13分,警車抵達源大工貿,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4分鐘后,22時17分許,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
但警察趕到現場并沒有制止討債人對蘇銀霞、于歡母子的控制,只對討債人提出:“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
看著警察要走,蘇銀霞母子試圖跟著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時于歡從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說別過來,結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圍了上來,于歡于是拿刀沖著圍著他的人開始捅刺。
剛出去僅僅幾分鐘的警察很快返回現場,將于歡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傷的人則到醫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認為不存在防衛緊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一案。
在庭審中,杜志浩的家屬提出,于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并索賠830余萬元。于歡的辯護律師則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從輕處罰。
判決書顯示,在庭審中,一審辯護律師曾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是防衛過當, 杜志浩對本案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聊城中院認為,于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于歡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對此不采納。
聊城中院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的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捅刺多人,導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兩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歡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鑒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同時判定于歡對被害人杜志浩親屬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賠償被害人親屬共計3萬余元,賠償另外兩名被害人5萬余元和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