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與去年底公開征集意見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相比,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條款作出重要補充,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個人信息保護入法是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之一。去年8月的徐玉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時,增設了“個人信息保護”條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但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上述“個人信息保護”條款還應該加大火候。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就提出,現在大量個人信息在采集時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門合法收集的,但沒有保護好,被“黑客”竊取。工信部2013年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他建議將這一規定寫入草案中,明確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應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上述“合法收集也要保證信息安全”的建議,被立法機關采納。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草案,明確提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也就是說,在此前三審稿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基礎上,今天審議的草案新增了22個字: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表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尤其重要,草案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