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教育部近日下發《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并從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稍后的今年高考將適用該新《辦法》。新《辦法》共有15處較大改動,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并規定了團伙作弊、通過電子設備傳送試題及答案等違規行為的處罰,考生最高將面臨停考國家教育考試3年。
新《辦法》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其中,首次將“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加分資格”的行為認定為考試作弊。
針對考生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新《辦法》進一步細化。考生如出現以下四類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新《辦法》加大了對在校生、教師參與考試作弊的處理。在以往打擊“替考”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組織團伙作弊”和“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以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兩種情形,規定凡出現以上三種情形之一者,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依據規定,受到停考處理的考生,可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如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新《辦法》明確了對考生誠信檔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