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壓實屬地責任 推進基層行動及群眾發動常態化
(一)建立屬地管理長效機制
●建立“街長”“巷長”負責制。街道是文明城市建設的主體,在文明城市建設中起著關鍵性作用。中心城區各街道應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城市治理上來。區委、區政府對中心城區各街道年度黨政目標責任實行差異化考核,將城市治理成效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在堅持創城期間市、區領導掛鉤街道,市、區部門共同負責機制的基礎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街道黨政領導為“街長”的長效管理制度,和以社區(村)主干為“巷長”的長效管理機制,具體抓好轄區內文明城市建設常態長效管理工作。同時,每年核撥中心城區7個街道文明城市建設工作經費各50萬元,由市、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
北門社區干部組織在職黨員到困難戶家中慰問
“街長”5項職責
1.統籌協調轄區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區、小區、農貿市場、臨時夜市疏導點(疏導區)、商業街區、公園、廣場、河道等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及車輛停放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2.統籌協調轄區內執法、工商、食藥監、環保、公安、水利、文廣新、交警、消防等執法隊伍,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聯合執法工作。
3.全面落實“門前三包”制度,實現轄區內商戶“門前三包”全覆蓋,包戶到人、每日巡查;對不聽從勸導或屢教不改的商戶,組織聯合執法隊伍依法查處。
4.組織、協調、督促轄區內社區(村)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
5.根據市、區黨委政府下達的其他城市管理目標任務,逐項組織實施。
“巷長”4項職責
1.重點抓好背街小巷和住宅小區管理,發動居民群眾、物業管理企業等多方面力量,共創文明社區。
2.對亂搭亂建、占道經營、毀壞綠化和市政基礎設施、亂堆亂放等違法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從勸阻的第一時間上報“街長”。
3.配合街道掌握轄區內商戶和流動攤販情況。
4.協助街道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屬地管理及各項城市管理工作。
●建立以街道為主體的聯合執法機制。堅持重心下移,實行市管隊伍建設、區街管隊伍執法、市區交叉任職、市區責任捆綁工作機制。制定《中心城區城市管理聯合執法辦法》,組建部門聯合執法平臺,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工作。市、區各相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明確掛鉤7個街道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實行定崗定人;組織、人事部門在考核各執法部門掛鉤街道的責任干部時,應征求“街長”意見;掛鉤街道市、區相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的年度文明單位和個人績效獎金發放,同所在街道城市管理考核成績捆綁掛鉤,并以此作為主要依據確定獎金發放額度。
●完善“街長制”考評獎懲制度。制定《龍巖中心城區“街長制”考評獎懲辦法》,對中心城區7個街道“街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采取“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形式,對7個街道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評結果同各單位文明單位評選、干部年終績效考核和綜治平安考核成績直接掛鉤。同時,對季度考核前三名,且考核分值高于85分的街道,分別獎勵相關項目經費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對考核排名倒數前兩位,且考核分值低于70分的街道,分別扣罰項目經費20萬元、10萬元。對全年考核前三名,且平均考核分值不低于85分的街道,給予集體表揚。連續兩季度排名末位,且考核分值均低于70分的街道,由新羅區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連續三季度排名末位,且考核分值均低于70分的街道,除進行約談外,其黨委主要領導還應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說明原因,并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集體和干部,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記功、表揚及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肅問責。
(二)建立“兩代表一委員”文明城市建設履職機制
發出《“兩代表一委員”推進文明城市建設倡議書》,將“兩代表一委員”自身文明規范和文明城市建設履職情況登記在案。
(三)建立文明城市建設黨員干部履職考核機制
制定《龍巖市共產黨員文明建設履職考評辦法》,對黨員文明建設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黨員個人評先評優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據,并作為各單位文明單位評選和績效考核依據。
(四)建立文明城市建設群眾參與機制
廣泛深入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由市、區財政按5∶5比例,每年至少安排100萬元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向專門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購買服務,專業化協調、服務、管理志愿者和公益活動。做好各級群團組織、單位和黨員文明城市建設長效發動工作。同時,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借鑒四點半學校、媽媽小屋、環衛工人休息點等成功做法,持續出臺一批便民惠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