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第三者介入婚姻現象屢見不鮮,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第三者介入是引起離婚高發的因素。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一方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獲得損害賠償。那么,當婚姻真的無奈走到這一步,無過錯的一方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今天,本期《律政有聲》就和大伙來說說。
1.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另一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案例:男子吳某和女子陳某是夫妻,但吳某卻長期和他人同居,而且基本不承擔家庭責任。陳某無奈丈夫的作為,在結婚兩年后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最終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并要求吳某賠償陳某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
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彭復波律師:本案中,吳某婚內與人同居導致離婚,陳某作為無過錯方,向吳某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必然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判決只能針對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吳某,如果陳某氣不過,想向介入他們婚姻的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并不會支持。
2.夫妻一方存在嚴重通奸行為,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損害的,可參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金。
案例:已婚男子丁某與女子張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一次,兩人在外開房時,被丁某妻子孫某抓個正著。撞破丈夫出軌后的孫某飽受精神折磨,最終將丈夫告上法院要求離婚,并賠償其精神損害費。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彭復波律師:本案中,對于男子丁某與女子張某的通奸行為,雖然很難認定丁某具備“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一賠償要件,但丁某的行為可以參照“同居的情形”進行處理,因此,法院最終做出了放寬性理解,支持了無過錯方孫某的賠償要求。
3.一方與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單這一點,不足以判定通奸一方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這一點,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彭復波律師表示,法律制裁的側重點在于婚姻關系中出現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而界定與他人婚外同居行為的客觀標準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這個標準既需具備婚外的共同居住行為,還需具有時間上的持續、穩定性。就通奸行為而言,通奸一次也可能生育子女,所以不能單憑生育子女這一點,就把通奸行為硬性認定為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因此,在不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前提下,司法實踐的普遍觀點認為,僅憑通奸并生育子女的這一事實,是不足以支持通奸方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記者 許春 通訊員 王小蓉 李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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