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男方給女方送彩禮是晉江的結婚習俗。我國政策和法律并不提倡送彩禮,但也沒有明文禁止。
離婚時,因彩禮問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什么情況下,法院會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求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
案例回放
2013年,男子黃某和女子林某經相親認識并結婚。婚前,黃某支付給林某各項彩禮共計12.3萬元。婚后,兩人一直未生育子女,雙方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
2015年4月,又一次劇烈爭吵后,林某回了娘家。后來,黃某及其父母、堂親多次到林某家中,想接回林某,林某都避而不見。一個月后,忍無可忍的黃某告到法院,要求和林某離婚,可林某并不同意,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準許兩人離婚。然而,案子結束后,林某依舊對黃某避而不見。
半年后,黃某再次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準許自己與林某離婚,并要求林某返還彩禮12.3萬元。法院經庭審判決:準予黃某與林某離婚,但駁回黃某要求林某返還彩禮費用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顏斯哲認為:本案中黃某、林某之間婚姻關系合法,受法律保護。經第二次訴訟,法院根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依法準許雙方離婚。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如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黃某在六個月后,因夫妻關系依舊沒有得到改善,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據此推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準予原被告離婚。
關于返還彩禮費用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對于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林某確實收了黃某12.3萬元的彩禮,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了兩年多,所以并不符合上述規定中應當返還彩禮的范疇。因此,黃某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不會支持。
律師建議
在這類糾紛中,如果出現女方不承認收受彩禮的情況,男方對于彩禮的給付舉證就相對困難,一般只能通過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來證實,但女方也會主張抗辯對證言不予采信。
對于送彩禮,讓對方出具收條是不實際的,不過也可以通過錄音等合法途徑保存證據。此外,婚姻是男女雙方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建議市民切莫因盲目攀比心理,而一味追求高額彩禮。(記者 許春 通訊員 李秋梅 王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