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27日訊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在規定保障標準內的,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實行差別化租金,逐步實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并明確了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公租房對象
可租剩余廉租房
通知要求,在實現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內達到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將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配租,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積在規定保障標準內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標準全額收取租金,向保障對象發放廉租房租賃補貼。
實行并軌運行后,廉租住房性質、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通知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檔給予租金補貼。
廉租房承租戶在承租合同期滿時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可直接改簽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租金標準繼續承租原廉租房。
廉租房出售
控制在50%以下
廉租住房以租為主,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購買廉租房申請。對已受理的廉租房購房申請,仍可按有關規定出售。
通知要求,出售廉租住房,要以廉租房房源滿足實物保障需要為前提。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當地廉租房總量的50%以下,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且提出購買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對象。
廉租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部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辦法,按成本價核定出售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廉租房出售收入收繳應當按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項用于廉租房、公租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廉租房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后,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產權”。
廉租住房購房人所購廉租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產權的,經批準由當地政府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