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程序及辦法:
(一)考生在規定的時間,持報名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到高中學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報名。
(二)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接收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并檢查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是否真實、完整、齊全,不真實、不完整、不齊全的當場退還考生所提交的所有報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報名期間補齊后重新申報。
(三)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核對考生提交的證件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將證件原件當場退還給考生本人,留存其證件復印件和其它報名材料,并在其復印件上簽署核對人姓名。
(四)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審核、整理造冊后送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審批。
(五)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通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報名,對于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要告知考生本人。
(六)考生繳納考試費用,領取報考資料。
(七)考生登錄新疆招生網進行網上報名。
第三章審核監督
第八條考生的學籍及就讀經歷由其就讀學校班主任、校長簽署意見,縣(市)教育局基礎教育部門審查,地、州、市教育局(委)基礎教育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確認。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初一和高一新生學籍注冊時,必須在自治區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主動標識,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地、州、市教育局(委)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查后報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核確認。
第九條來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證由居住地社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確認。
第十條來疆務工人員的務工證明須出具與務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從業單位開具的從業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由其居住地社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從業證明。
第十一條考生父母繳納社保的證明和社保憑證由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出具。考生父母納稅證明依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考生法定監護人在我區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從考生參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第十二條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各級審查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審查人及負責人應在相關審查欄目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審查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