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人員證明這樣辦
問:《細則》中,對來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的居住證、務工證明、與務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出具和審核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居住證:來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證由居住地社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確認。
務工證明:來疆務工人員的務工證明須出具與務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從業單位開具的從業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由其居住地社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從業證明。
社保或納稅證明:考生父母繳納社保的證明和社保憑證由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出具。考生父母納稅證明依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考生法定監護人在我區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從考生參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