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唐應欣律師認為,此案中有個特殊性,即雙方在法院簽訂了調解協議,雙方約定給孩子改回父親的姓,只是沒有約定履行的時間。這個調解協議顯然也是有效的,女方應當履行。就女方的解釋,只是雙方在履行時間上雙方理解不一致,雙方都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但女方未變更姓名,不影響女方追索撫養費。
同時,在孩子的父親欲通過起訴爭奪孩子姓名權的問題上,唐應欣律師表示,雖然有法律規定,子女既有跟父親姓的權利,也有跟母親姓的權利,更改姓名屬于公民的私權利,且姓名的更改必須符合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圍。但在此案中,男方是依據調解協議起訴女方,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