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宜未成年人的讀物應明確標注
“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孩子,閱讀此類書籍會對他們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建議做好相關監督工作。”童先生的新聞出來后,即有心理老師印證了家長們的擔憂。
其實,市面上每一本合法圖書的出版都要經歷嚴格的審核,即便有一些書籍的內容在家長們看來“有毒”,但是它們并不是沒有身份的“黑戶”。北京某大型出版社的編輯蔡某告訴記者,出版圖書會有一套嚴格的審批程序,“一本書有了國家公開發行的書號,那它的出版就是合法的。”
記者注意到,盡管出版管理條例有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但是,市面上的恐怖、驚悚小說,雖非“少兒讀物”,也會吸引未成年粉絲。
如何避免恐怖、驚悚的故事走進未成年人的世界?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史純接受采訪時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讀物、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基于此,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的合法出版物被出售給他們,相關書店的經營者有更大的法律責任。
“盡管書店作為具有銷售圖書合法資質的經營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正常圖書買賣行為不受干預,但是,鑒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發育上的不成熟,我國在未成年人消費文化產品時對其實施特殊保護。”秦濤也認為,當中小學周邊的書店向中小學生出售恐怖、驚悚圖書時,實際上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然而,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一天對此有不同的觀點,在他看來,讓書店銷售人員分析判斷哪一本書適合,哪一本書不適合,顯然不現實。“盡管書店要承擔責任,但是因為缺少‘合適’與‘不合適’的標準,很難準確判斷所出售的每一本書是否都適合未成年人閱讀。”
“其實出版條例中已有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進行區別對待的含義,不過因為缺少統一的、明示的責任要求,而沒有得到實際落實。”陳一天指出,實際上只需要明確要求對含有不適宜未成年人內容的出版物進行明確標注,明確禁止銷售有該標注的出版物給未成年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