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建寧小學主任10個月侵吞騙取公款101萬 被判刑
王偉原以為“大獎離自己越來越近”,沒料到“監獄正在離自己越來越近”!
虛開工程發票、偽造合同和單據、模仿學校領導簽名……2017年2月至12月,時任江蘇省連云港市建寧小學辦公室主任的他,利用職務之便,悄無聲息把手伸向財政資金。短短10個月時間,王偉伸手40余次,侵吞、騙取公款共計101萬余元,幾乎全部用于購買彩票。
“同志,我,我冒領公款……”2018年初,精神高度緊張的王偉,到連云港市海州區紀委監委投案。盡管歸案的王偉認罪態度良好,但整個調查取證過程卻也并不輕松。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何解決好證據標準問題,對剛剛成立的海州區監委是一大考驗。
“以前因為還要移交檢察機關偵查,我們一般只要證明存在違紀事實就可以了,取證上并不要求完全與刑事訴訟的標準相一致。現在不僅增加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這一塊調查,對取證的要求也更高了。”海州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溫以斌指出,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有嚴格、細致的規定,比如收集證據的程序、各類證據審查與認定的具體要求等等。“為了確保調查取得的證據經得起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在省市紀委監委的指導下,我們從一立案就嚴格依法、嚴格按標準收集證據。”
作為學校辦公室主任,王偉主要采取模仿校領導、教職工等人簽字報銷票據,套取財政資金。通過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調查組決定緊緊圍繞其套取財政資金的過程進行調查取證,并形成了詳細完整的取證提綱。
為收集、固定王偉套取財政資金的證據,調查組通過訊問獲取了被調查人的供述,扣押了物證、調取了財務憑證等書證70余份,并對60余位涉案證人逐一進行了詢問,獲取證人證言100余份。其中,1名證人產假在家,1名證人因病住院,還有2名證人遠在外地,涉及王偉模仿其簽字領取2000余元款項,盡管涉案金額較小,調查組仍趕赴現場,一一進行了調查取證。此后,調查組又委托連云港市檢察院對王偉模仿他人簽字的字跡進行了鑒定,其中涉及票據133張、模仿10個人的簽名字跡共計208個。市檢察院出具了10本鑒定意見書,最終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使得王偉套取財政資金的證據鏈形成了閉環。
套取的財政資金,王偉是怎么拿到手的?調查組又調取了王偉本人和其他涉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以及王偉到銀行取款的影像資料,并通過訊問獲得了王偉本人提取現金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