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前不久發布的《出國留學發展趨勢報告2016》顯示,出國留學生的結構正在發生快速變化,以中小學生為主體的低齡留學發展迅猛。在中小學生赴境外長期就讀方面,我國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隨著留學低齡化的到來,關于低齡留學與義務教育法是否相違背,成為一個新的現實問題。
關于低齡兒童海外留學是否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問題,已有很長時間的爭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時難有定論。筆者以為,就目前情況看,低齡留學不宜簡單否定。眾所周知,《義務教育法》雖然明確規定,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但并沒有具體規定要在哪里接受教育。現有實踐表明,接受教育場所可以是公辦學校,也可以是民辦學校。從這種角度看,送孩子出國留學無疑也是一種選擇,并沒有剝奪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義務教育法》制定時低齡留學這一現象并沒有今天這樣普遍,因此相關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也不可能針對或單獨限制這一教育選擇方式。根據法無明文規定皆可為的精神,低齡留學不應該被定為違法而加以禁止。此外,《義務教育法》明確適齡孩子必須接受義務教育,是為了讓孩子在這一階段接受必要的知識。雖然國外的相關階段教育在教學內容、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我國有很大差異,但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利還是得到了保障。